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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表示,吉利产品和技术升级周期保持强劲,汽车制造商建议02车型零售价(MSRP)介于12.3-19.3万元人民币,而领克01 PHEV的指导价则约24-27万元人民币(补贴前)。报告中称,今年首五个月,吉利及领克组合的巿场占有率上升,而领克01车型主要配件的樽颈问题可于2019年全面解决。高盛相信吉利将受惠于电动化发展,公司目标是2020年前新车销售约90%来电动车,吉利博瑞GE(Borui GE)和领克01 PHEV的销量预计将成为短期重点。

北京市气象台16日上午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北京市水文总站16日5时39分发布洪水黄色预警。据了解,“暴雨”量级指24小时降雨量达50至100毫米,“大暴雨”量级指24小时降雨量达100至250毫米,“特大暴雨”量级指24小时降雨量在250毫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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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涵逆回购连续22日暂停意在“缩短放长” 未来央行降准可能性更大导读:明明认为,本轮暂停逆回购的实质是“缩短放长”,期限拉长有利于维持利率水平低位运行,与2016年的去杠杆不同,本轮缩短放长是为了在避免短端利率过低的同时稳杠杆。本报记者张奇北京报道

(1)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存在“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形。首先,虽然侦查机关收集了陈焕平等四名股民的证言,以证实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给他们造成约300万元的经济损失,但因取证程序违法,原第一审未予采信。原第二审在既未开庭审理也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采信其中三名股民的证言,确属不当。其次,本案发生后,青岛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年底收购了顺德格林柯尔持有的科龙电器26.4%股权,并将科龙电器改名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再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交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6月11日作出的一百余份民事调解书,以间接证明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给股民造成了经济损失,但认为仍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民事调解书均系在本案原判生效之后作出,只体现了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意愿,未能体现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的真实意愿,且不一定能够客观反映股民的实际损失,因而不足以证实本案存在“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形。(2)本案不存在“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情形。在案证据证实,2005年5月9日,科龙电器董事会为发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向深交所提出了拟于次日上午停牌一小时的申请。经深交所同意,科龙电器股票在同月10日上午停牌一个小时,后即恢复交易。可见,此次停牌系科龙电器主动申请,不属于交易被迫停牌的情形,也没有造成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的后果。(3)原审以股价连续三天下跌为由认定已造成“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认为,2005年5月10日停牌一小时后,自恢复交易时起,科龙电器股价连续三天下跌并跌至历史最低点,据此认定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利益。本院经再审查明,根据深交所2005年5月的股市交易数据,科龙电器股价自停牌当日起确实出现了连续三天下跌的情况,但跌幅与三天前相比并无明显差异,而且从第四天起即开始回升,至第八天时已涨超停牌日。综上,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及其辩护人关于科龙电器没有虚假销售和虚增利润、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虚假等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关于原审认定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关于原审认定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损害后果的事实无法查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后果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上述判决,其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30日作出的判决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就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错误,就会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高飞律师对《科创板日报》记者解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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